據了解,7月21日-7月22日,安徽省再出2宗“超大砂石礦權”,分別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南湖村刺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花崗斑巖礦采礦權以及蕪湖市繁昌區源山建筑石料礦采礦權,據估算,2宗砂石礦資源儲量共計約5.4億噸,年產總能超3000萬噸,起拍價共計近30億。
✦ 蕪湖市繁昌區源山建筑石料礦采礦權:出讓采礦權范圍內共計資源量38723.36萬噸,礦山建設一期生產規模1300萬噸/年,總生產規模2300萬噸/年。擬出讓年限19年。起始價18.59億元。
✦ 宣城市宣州區南湖村刺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花崗斑巖礦采礦權:本次出讓的資源儲15214.43萬噸,礦山建設生產規模為800萬噸/年,擬出讓年限20.4年(含基建期2年)。起始價為人民幣11.2億元。
宣城市宣州區南湖村刺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花崗斑巖礦采礦權
一、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一)礦山名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南湖村刺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花崗斑巖礦,地理位置:宣城市宣州區貍橋鎮南湖村
(二)礦產資源概況:2021年3月安徽省地礦局311地質隊編制并提交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南湖村刺山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花崗斑巖礦勘查地質報告》,《勘查報告》已經通過評審及備案,并于2021年4月19日經宣城市宣州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宣區礦儲備字﹝2021﹞1號)。
(三)掛牌出讓的礦產資源儲量:本次出讓的資源儲量:5708.20萬立方米(15214.43萬噸)。其中:控制資源量為2559.33萬立方米(6823.55萬噸),推斷資源量3148.87萬立方米(8390.88萬噸)。
(四)采礦權有效期、生產規模設定:本次出讓采礦權開采礦種為:建筑石料用灰巖、花崗斑巖。根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受讓人在競得采礦權后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實施開采。礦山建設生產規模為800萬噸/年,擬出讓年限20.4年(含基建期2年)。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受讓人須按照相關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要求實施。
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源山建筑石料礦
(一)礦山名稱: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源山建筑石料礦
(二)開采礦種:建筑用砂巖、建筑石料用灰巖礦
(三)地理位置: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孫村鎮境內
(四)資源儲量情況:截至2022年6月25日,出讓采礦權范圍內共計資源量約14529.49萬立方米(38723.36萬噸),其中建筑用砂巖礦13484.60萬立方米(35918.85萬噸),建筑用灰巖礦1044.89萬立方米(2804.51萬噸);上述資源量包含出讓采礦權范圍內現有采礦權繁昌縣紅花山金廣礦業有限公司保有的約139.21萬立方米(368.82萬噸)資源;礦區范圍內另有夾石、風化層、第四系覆蓋層等剝離物3318.06萬立方米(約8225.38萬噸)一并出讓。開采方式及生產規模:露天開采;一期生產規模1300萬噸/年,總生產規模2300萬噸/年。
(五)擬出讓年限:19年,自受讓方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本次采礦權出讓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18.590178億元
(一)競得人成交確認后需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結果將在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競得人在十個工作日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并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競得人承擔蕪湖市繁昌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前期墊付的擬出讓采礦權范圍內所有土地使用、林地征占用、遷墳、征山,原有礦山關閉、企業征收與關閉、其它地面附著物補償,擬建設廊道及廠區范圍內、部分擬出讓礦權邊界外300米安全距離內(具體見房屋征收紅線圖和土地征用范圍圖)受影響房屋拆遷安置、土地征用、企業征收與關閉、遷墳、其他地面附著物補償等相關費用,金額共計人民幣11億元,該費用不含土地(林地)等報批費用,不計入此次采礦權出讓收益。競得人須在成交確認公示無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蕪湖市繁昌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繳清,上述費用未繳納的不予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三)采礦權掛牌前期投入地質勘查儲量報告編制等費用共209.49萬元(地質勘查儲量報告編制費用167.25萬元、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費用12萬元、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費用18.62萬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費用5.62萬元、掛牌競拍服務費用6萬元),該費用不計入此次采礦權出讓收益,競得人須在成交確認公示無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原已支付上列款項單位繳清,上述費用未繳納的不予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四)競得人須承諾在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自建或共建或取得相應使用權的連接礦區至綠色建材產業園、長江(繁昌區荻港段)碼頭的全封閉皮帶運輸廊道,礦產品不得采用汽車運輸,廊道未建成不得向外運輸礦產品。廊道規劃、選址、建設等有關事項須符合繁昌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定,費用由競得人自行解決。
(五)競得人須承諾在綠色建材產業園內規劃建設加工,物流倉庫等設施須符合綠色建材產業園統一規劃,具體情況向蕪湖市繁昌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咨詢了解。
(六)競得人承諾在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在長江(繁昌區荻港段)自建或共建或取得相應使用權的專用發運碼頭,用于產品水運外銷,碼頭規劃、選址、建設等有關事項由競得人自行解決。
(七)該采礦權是為保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的石料供應所設,需依據統一規劃布局在蕪湖市繁昌區境內進行深加工,實現“采加一體化”,不得原礦銷售,廢料需就近綜合利用,礦區范圍外不再設置排土場。產品優先保障蕪湖市繁昌區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同時銷售價格必須接受蕪湖市繁昌區物價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八)礦山企業開采必須按照省級以上(含省級)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切實做好礦山安全生產、資源合理利用、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相關規定,按照稅收本地化原則,在蕪湖市繁昌區依法繳納國家規定的稅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該礦山開采結束后,競得人須配合繁昌區人民政府在該礦區范圍內開展補充耕地、補充林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
(九)出讓期屆滿,出讓資源量由于不可抗力等非申請人自身原因未開采完畢的,受讓方按規定可以申請采礦權延續,不另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在出讓期限內,出讓資源量提前開采完畢的,采礦權自行終止,礦山無條件關閉,并在1年內應自行拆除礦區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等采礦權人資產,出讓人不予補償,采礦權人并應履行相應的礦山關閉義務。因國家政策或公共利益等需要提前收回采礦權的,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辦理。
(十)采礦權出讓后,礦區范圍所涉及的有關土地、林地使用權、項目核準、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道路建設、安全生產等相關事宜,由競得人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經信、發改、水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辦理,費用由競得人承擔。
來源: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繁昌分中心、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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