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廣西防城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開展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免自籌業務的通知》(征求公眾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顯示,為提高公積金政務服務便利度,減輕借款人籌款壓力,結合防城港市實際,決定開展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免自籌業務(以下簡稱商轉公免自籌貸款)。
商轉公免自籌貸款是指通過辦理第二順位抵押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轉入原商業貸款銀行賬戶的辦法,實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貸)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業務。
《通知》要求,原商貸發放銀行須為防城港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且原商貸發放銀行與受理商轉公免自籌貸款業務銀行為同一家銀行。
同時要求,申請人申請商轉公免自籌貸款業務時,需符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防城港市繳存人員;
(二)申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兩年及以上;
(三)房屋為防城港市內的自住住房,并同意抵押;
(四)申請人為原商貸的借款人;
(五)申請貸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申請貸款的房屋無其他抵押權人、無設定居住權;
(七)辦理商轉公順位抵押業務的,不能增加其他抵押權人及設定居住權;
(八)僅受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公積金組合貸款),貸款差額部分需自行結清。
額度方面,《通知》提到,商轉公免自籌貸款的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原商貸余額(即在商業銀行的貸款總額減去借款人已歸還的本金金額),且不超過規定的商轉公貸款限額40萬元。商轉公免自籌貸款測算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的相關規定進行。
期限方面,《通知》明確,申請人的最終還款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貸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貸款期限應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且最長不得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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