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業未按照《山東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山東省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要求按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
根據上述方案,水泥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其中一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兩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2元;三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5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焦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其中一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3元;三項未達到要求的用電加價0.06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電不加價。水泥、焦化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淘汰類、限制類)、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不重復加價。原文如下:
資訊編輯:菅文璐 021-26096691 資訊監督:樂衛揚 021-26093827 資訊投訴:陳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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