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企業績效分級的差異化指標、重污染天氣的減排措施與核查方法。適用于水泥工業企業績效分級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也可作為水泥工業企業提升全過程污染防治水平選擇的參考。本標準不適用于水泥礦山原料開采企業或生產工序的績效分級管理。
征求意見稿在績效指標分級要求中規定了排放限值:
A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PM、SO2、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8mg/m3(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B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 PM、SO 2 、NOx 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 10%)分別不高于 10、50、100mg/m 3 ,氨逃逸≤8mg/m 3 (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C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 PM、SO 2 、NOx 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 10%)分別不高于 20、100、260 mg/m 3 ,氨逃逸≤8 mg/m 3 (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D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按 GB4915、G30485 或地方標準執行。
獨立粉磨站、礦渣粉、水泥制品績效引領性企業:獨立熱源。采用天然氣鍋爐時,PM、SO 2 、NOx 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 3.5%)分別不高于10、20、50mg/m 3 ;采用熱風爐時,PM、SO 2 、NOx 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 8%)分別不高于 10、50、100mg/m 3 。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中明確指出,由于重污染天氣應對是一項長期持續的工作,之前主要是生態環境部根據需要每年發布相關文件提出要求,沒有上升成為標準規范,文件的執行力度不足,并且適用范圍主要是重點區域,在應用過程中受到一定限制。為進一步規范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生態環境部將《現行指南》分批轉化為系列生態環境技術標準,《水泥工業標準》成為生態環境部第一批制訂的績效分級標準之一。
編制說明中還指出,本標準將A級企業的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氨逃逸從≤5mg/m3調整到≤8mg/m3;對A、B、C級烘干系統要求利用水泥窯余熱,PM、SO2、NOx排放濃度與窯頭或窯尾煙氣限值要求相同。本標準增加了績效引領企業獨立熱源烘干機、烘干磨熱源SO2排放濃度要求,明確了采用天然氣鍋爐和采用熱風爐為熱源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基準含氧量要求。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附件2: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水泥工業(征求意見稿)
附件3:《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水泥工業(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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