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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發布

摘要:

3月20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水泥窯協同處置、含重金屬類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通知。為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證照分離”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對企業紓困...

3月20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水泥窯協同處置、含重金屬類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證照分離”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對企業紓困幫扶力度,指導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企業依法依規投資建設項目,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含重金屬類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和證后監管工作,提高水泥窯協同處置、含重金屬類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我廳組織制定了《河南省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河南省含重金屬類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現予公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審批工作,提升全省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行業的規范化管理水平,結合我省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產水泥的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包括首次申請、重新申請和到期換發)材料整理、初審、現場核查和審批。

二、術語和定義

(一)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是指將滿足或經預處理后滿足入窯要求的危險廢物投入水泥窯或水泥磨,在進行熟料或水泥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置的過程。

(二)窯灰,是指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以下簡稱窯尾煙氣)布袋除塵器捕獲以及在增濕塔和窯尾余熱鍋爐沉積的顆粒物。

(三)旁路放風粉塵,是指通過水泥窯窯尾旁路放風設施排出水泥窯系統的顆粒物。

(四)窯尾煙室,是指水泥窯分解爐底部與回轉窯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間的銜接空間(包括上升煙道)。

(五)預處理,是指為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入窯要求,對危險廢物進行干燥、破碎、篩分、中和、攪拌、混合、配伍、預燒等前期處理的過程。

(六)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外設置的,用于對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的專門場所。

(七)分散聯合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分屬不同的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要求后,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八)分散獨立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屬于同一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要求后,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九)集中經營模式,是指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對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和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包括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或運營屬于同一法人或分屬不同法人主體的情況。

(十)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是指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活動和輔助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危險廢物預處理活動的獨立法人或由獨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

(十一)預處理產物,是指經過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處理得到的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要求的產物。

(十二)新型干法水泥窯,是指在窯尾配加了懸浮(旋風)預熱器和分解爐的回轉式水泥窯。

(十三)反應性廢物,是指經《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GB5085.5)鑒別具有爆炸性質的危險廢物和廢棄氧化劑或有機過氧化劑。

(十四)重金屬噸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產1噸熟料,隨常規原料、常規燃料、廢物投入水泥窯的某種重金屬元素的質量,單位為g/t熟料。

(十五)重金屬噸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產1噸水泥,隨常規原料、常規燃料、廢物、緩凝劑、混合材投入水泥窯和水泥磨的某種重金屬元素的質量,單位為g/t水泥。

(十六)次生危險廢物,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收集、貯存、化驗、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以及廠內危險廢物輸送設備管理、維護產生的危險廢物。

三、審查和許可要點

(一)經營單位技術人員要求

1.采用分散獨立經營模式和集中經營模式的單位,應有至少1名具備水泥工藝專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具備化學與化工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備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及以上執業資格或安全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采用分散聯合經營模式的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應有至少1名具備水泥工藝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水泥工藝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藝專業工作經歷)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具備化學與化工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備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及以上執業資格或安全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采用分散聯合經營模式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有至少1名具備水泥工藝專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具備化學與化工或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4.上述1-3技術人員應滿足與本單位簽訂一年期以上正式勞動合同,至少繳納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或具有六個月以上銀行工資發放流水證明。

重新申請和到期換發的,需提供上一持證周期內企業始終保持有3名以上技術人員的社保或銀行工資發放流水證明。

5.應設置1名以上視頻監控系統管理維護人員,負責本單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工作;實驗室應設置3名以上具有化學分析或相關專業技能操作人員。

(二)危險廢物運輸要求

1.運輸危險廢物應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經營單位應提供與相關持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

2.運輸過程應遵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3.預處理產物從預處理中心至水泥生產企業之間的運輸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三)危險廢物臺賬及申報要求

1.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并領取危險廢物電子標簽標志二維碼;按國家關于制定危險廢物電子管理臺賬的要求,建立與國家固廢系統實時對接的電子管理臺賬。

2.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如實記錄每批次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來源、數量、種類、特性、預處理方式、上料位置、處置等信息。

3.應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投加速率和各成分(重金屬、氟元素、氯元素、硫元素等)的投加量(HJ662)。其中,每套投加系統的危險廢物小時平均投加速率每小時記錄1次,重金屬、氟、氯、硫等元素的噸熟料和噸水泥投加量每8小時記錄1次。

4.應如實記錄次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時間、產生量、臨時貯存位置、最終流向(本單位處置或委托其他經營單位利用處置)、處置時間、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和運輸人員信息等。

5.依托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體系,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在線申報、管理計劃在線備案、轉移聯單在線運行、利用處置情況在線報告和全過程實時動態信息化追溯。

(四)廠區及貯存場地要求

1.項目建設條件和廠區要求

(1)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選址及建設應滿足國家和省級相關規定。

(2)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生產場所應與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隔離建設。

2.貯存設施要求

(1)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應建設危險廢物專用貯存設施,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及運行管理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的相關要求;應設計充足的危險廢物貯存能力,確保水泥窯停產期間危險廢物安全合規貯存。

重新申請和到期換發的,企業從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導出并在申請材料中提供上一持證周期內每年每月“本月接收量、本月自利用處置量、本月委托利用處置量、本月底累計貯存量”等信息,提供各項目總量即可,無需按危險廢物類別/代碼細分。對于本月底累計貯存量連續三個月大于企業貯存能力三分之二的情況,企業應提供情況說明和整改措施。

(2)采用分散聯合經營模式和分散獨立經營模式時,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內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容量應不小于危險廢物日預處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容量應不小于危險廢物日協同處置能力的2倍。

(3)采用集中經營模式時,對于僅有一條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水泥生產線的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容量應不小于危險廢物日協同處置能力的15倍;對于有兩條及以上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水泥生產線的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容量應不小于危險廢物日協同處置能力的5倍。

(4)貯存揮發性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具有較好的密閉性,貯存設施內采用微負壓抽氣設計,排出的廢氣應導入水泥窯高溫區,如篦冷機的靠近窯頭端(采用窯門罩抽氣作為窯頭余熱發電熱源的水泥窯除外)或分解爐三次風入口處,或經過其他氣體凈化裝置處理后達標排放。采用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的方式處理廢氣的貯存設施,還應同時配置其他氣體凈化裝置,以備在水泥窯停窯期間使用。

(5)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裝其他危險廢物前應進行清洗。

(6)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容器應設置識別標志,滿足《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的要求。

(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及其他要求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中的相關規定。

3.配套設施

(1)經營單位生產車間宜采用自動控制系統;裝卸料時應采用機械化設備,并在密閉設施中進行。

(2)廠區出入口、計量稱重設備、貯存區域、轉移路線、上料區域、窯灰收集等重要區域,以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重點區域,應當設置視頻監控,并確保畫面清晰,能連續記錄作業情形,實現對危險廢物接收、入庫、出庫、轉移、利用全過程跟蹤。在出入廠過磅時,視頻監控應清楚顯示運輸車輛運輸的貨物情況。視頻記錄應采取硬盤或云盤方式存儲可查,保存時間至少為2年。企業視頻監控系統可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滿足遠程監控要求。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開展“裝樹聯”工作。

(3)計量稱重設備應經檢驗部門度量衡檢定合格,并具備聯網、自動記錄和打印每批次危險廢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記錄與相應轉移聯單一同保存。

(4)應采用視頻監控、智能終端等設備,對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進行車牌自動核驗,實現掃碼確認接收或整車批量入庫接收,做到車牌、危廢代碼、重量與聯單自動匹配核驗入廠,出入貯存庫均通過稱重后的危廢標簽二維碼掃碼進出,實現危險廢物入廠到利用處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監管。

(五)技術工藝和生產過程要求

1.水泥窯

(1)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窯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應不小于2500噸/天(《河南省“十四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豫環委辦〔2022〕4號)),窯型為新型干法水泥窯,窯尾煙氣采用高效布袋(含電袋復合)除塵器作為除塵設施,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排氣筒(以下簡稱窯尾排氣筒)配備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要求,并安裝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顆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濃度在線監測設備。

(2)對于改造利用原有設施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窯,在改造之前,原有設施的監督性監測結果應連續兩年符合河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的要求,并且無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3)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設置識別標志,滿足《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的要求。

2.預處理

(1)針對直接投入水泥窯進行協同處置會對水泥生產和污染控制產生不利影響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經營模式的協同處置單位應根據其特性和入窯要求設置危險廢物預處理設施。

(2)危險廢物的預處理設施應布置在室內車間。

(3)含揮發或半揮發性成分的危險廢物的預處理車間應具有較好的密閉性,車間內應設置通風換氣裝置并采用微負壓抽氣設計,排出的廢氣應導入水泥窯高溫區,如篦冷機的靠近窯頭端(采用窯門罩抽氣作為窯頭余熱發電熱源的水泥窯除外)或分解爐三次風入口處,或經過其他氣體凈化裝置處理后達標排放。采用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的方式處理廢氣的預處理車間,還應同時配置其他氣體凈化裝置,以備在水泥窯停窯期間使用。采用獨立排氣筒的預處理設施(如烘干機、預燒爐等)排放廢氣應經過氣體凈化裝置處理后達標排放。

(4)對固態危險廢物進行破碎和研磨預處理的車間,應配備除塵裝置和與之配套的除塵灰收集系統。液態危險廢物預處理車間應設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5)危險廢物預處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中的相關規定。

3.廠內輸送

(1)從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險廢物的廠內輸送設施可利用水泥生產常規原料、燃料和產品輸送設施,其他危險廢物廠內輸送設施應專門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產常規原料、燃料和產品的輸送。

(2)危險廢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轉運、輸送路線應遠離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移動式輸送設備(如各種運輸車輛)在廠內運輸危險廢物時,應按照專用路線行駛。

(3)危險廢物的管道輸送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密閉性,防止危險廢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閉輸送設備(如傳送帶、提升機等)和移動式輸送設備(如鏟斗車等)應采取防護措施(如加設防護罩等),防止粉塵飄散、揮發性氣體逸散和危險廢物遺撒,移動式輸送設備還應定期進行清洗。

(4)輸送危險廢物的管道、傳送帶應在顯眼處設置安全警告標識。

(5)廠內危險廢物輸送設備管理、維護產生的各種廢物均應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4.投加

(1)應根據危險廢物(或預處理產物)的特性在水泥窯中選擇合適的投加位置,并設置危險廢物投加設施,水泥窯的危險廢物投加位置和投加設施應同時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2017年第22號公告)附表1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第5.6的要求。應確保水泥產品滿足水泥相關質量標準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表1中規定的“單位質量水泥的重金屬最大允許投加量”限值、水泥熟料滿足水泥熟料相關質量標準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表2規定的“水泥熟料中重金屬含量限值”和表3規定的“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

(2)含有機難降解或高毒性有機物的危險廢物優先從窯頭(窯頭主燃燒器或窯門罩)投加;半固態或大粒徑固態危險廢物宜優先從窯尾煙室或分解爐投加;可燃或有機質含量較高的危險廢物優先從分解爐投加,投加位置宜選擇在分解爐的煤粉或三次風入口附近,并在保證分解爐內氧化氣氛穩定的前提下,盡可能靠近分解爐下部,以確保足夠的延期停留時間。

(3)采用窯門罩抽氣作為窯頭余熱發電熱源的水泥窯禁止從窯門罩投加危險廢物。

(4)危險廢物從分解爐投加時,投加位置應選擇在分解爐的煤粉或三次風入口附近,并在保證分解爐內氧化氣氛穩定的前提下,盡可能靠近分解爐下部,以確保足夠的煙氣停留時間。

(5)危險廢物投加設施應能實現自動進料,并配置可調節投加速率的計量裝置實現定量投料。在窯尾煙室或分解爐也可設置人工投加口用于臨時投加自行產生或接收量少且不易進行預處理的危險廢物(如危險廢物的包裝物、瓶裝的實驗室廢物、專項整治活動中收繳的違禁化學品、不合格產品等)。

(6)危險廢物采用非密閉機械輸送投加裝置(如傳送帶、提升機等)或人工從分解爐或窯尾煙室投加時,應在分解爐或窯尾煙室的危險廢物入口處設置鎖風結構(如物料重力自卸雙層折板門、程序自動控制雙層門、回轉鎖風門等),防止在投加危險廢物過程中向窯內漏風以及水泥窯工況異常時窯內高溫熱風外溢和回火。

(7)危險廢物機械輸送投加裝置的卸料點應設置防風、防雨棚。含揮發或半揮發性成分的危險廢物和固態危險廢物的機械輸送投加裝置卸料點應設置在密閉性較好的室內車間。含揮發或半揮發性成分的危險廢物的卸料車間內應設置通風換氣裝置并采用微負壓抽氣設計,排出的廢氣應導入水泥窯高溫區,如篦冷機的靠近窯頭端(采用窯門罩抽氣作為窯頭余熱發電熱源的水泥窯除外)或分解爐三次風入口處,或經過其他氣體凈化裝置處理后達標排放。固態危險廢物的卸料車間應配備除塵裝置。液態危險廢物的卸料區域應設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8)危險廢物非密閉機械輸送投加裝置(如傳送帶、提升機等)的入料端口和人工投加口應設置在線監視系統,并將監視視頻實時傳輸至中央控制室顯示屏幕。

(9)危險廢物向水泥窯投加的其他要求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中的相關規定。

5.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和規模

(1)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第5條要求;對特殊廢物(醫療廢物、應急事件廢物、不明性質廢物)的協同處置,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第9條的專門規定。

(2)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規模和類別與我省危險廢物的產生現狀和特點,以及省內現有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危險廢物處置類別和能力相協調。

(3)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規模不應超過水泥窯對危險廢物的最大容量。在保證水泥窯熟料產量不明顯降低的條件下,水泥窯對危險廢物的最大容量可參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2017年第22號公告)附表2確定。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規模還應考慮危險廢物中有害元素包括重金屬、硫(S)、氯(Cl)、氟(F)和硝酸鹽、亞硝酸鹽的含量,確保由危險廢物帶入水泥窯的有害元素的總量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中第6.6.7~6.6.9條的要求,每生產1噸熟料由危險廢物帶入水泥窯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總量(以N元素計)不超過35g。

(4)水泥窯同時協同處置可燃危險廢物、不可燃的半固態、液態或含水率較高的固態危險廢物時,水泥窯對可燃危險廢物、不可燃的半固態、液態危險廢物的最大容量應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2017年第22號公告)附表2所示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減小。

(5)不予許可的危險廢物類別

依據《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2016年第72號公告)等標準規范,結合水泥窯生產工藝特點、危險廢物危險特性和有害成分,對部分代碼危險廢物不予許可,如含汞、含鉻、具有爆炸風險、未知風險大的不明廢物、資源化利用價值高、鐵質廢棄包裝物、鹵素含量極高(超50%)的危險廢物等,詳見下表。

對部分類別危險廢物,說明如下:

①201-003-05;HW12的264-002-12、264-005-12、264-006-12、264-007-12、264-009-12;HW17的336-060-17、336-067-17、336-068-17、336-069-17、336-100-17、336-101-17;900-047-49中的含鉻廢物;900-999-49中的含鉻廢物

對上述類別危險廢物,僅許可鉻含量低于50mg/kg的該類別危險廢物;對鉻含量高于50mg/kg的該類別危險廢物,不予許可。經營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前對危險廢物鉻含量進行檢測,僅能針對鉻含量低于50mg/kg的危險廢物簽訂處置合同。

簽訂合同后,經營單位應對每批次入場物料進行檢測,鉻含量低于50mg/kg的,可以接收入場;否則,應退回。

經營單位應保留檢測原始記錄備查,包括但不限于取樣、稱量、前處理、上機檢測原始文件等。

②900-249-08和900-041-49中的鐵質包裝物廢物

經營單位在具有鐵質包裝物破碎設施和水泥熟料除鐵設施時,對900-249-08和900-041-49中的鐵質包裝物廢物予以許可,否則不予許可。

③321-024-48、321-026-48、321-034-48

經營單位具備獨立料倉、輸送管道、進料口的情況下,對321-024-48、321-026-48、321-034-48予以許可,否則不予許可。

隨著技術工藝進步,動態調整該不予許可的危險廢物類別清單。

廢物類別

行業來源

廢物代碼

危險廢物

危險特性

HW05

木材防腐劑廢物

木材加工

201-003-05

使用含砷、鉻等無機防腐劑進行木材防腐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沾染該防腐劑的廢棄木材殘片。

T

HW08

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非特定行業

900-249-08

(鐵質包裝物廢物)

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沾染礦物油的鐵質廢棄包裝物。

TI

HW10

多氯(溴)聯苯類廢物

非特定行業

全代碼

/

/

HW11精(蒸)餾殘渣

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261-101-11

苯泵式硝化生產硝基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TR

?

?

261-104-11

對硝基氯苯胺氨解生產對硝基苯胺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TR

HW12

染料、涂料廢物

涂料、油墨、顏料

及類似產品制造

264-002-12

鉻黃和鉻橙顏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

T

?

?

264-005-12

鉻綠顏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

T

?

?

264-006-12

氧化鉻綠顏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

T

?

?

264-007-12

氧化鉻綠顏料生產過程中烘干產生的殘渣

T

?

?

264-009-12

使用含鉻、的穩定劑配制油墨過程中,設備清洗產生的洗滌廢液和廢水處理污泥

T

HW14

新化學物質廢物

非特定行業

900-017-14

研究、開發和教學活動中產生的對人類或環境影響不明的化學物質廢物

T/C/I/R

HW15

爆炸性廢物

炸藥、火工

及焰火產品制造

全代碼

爆炸性廢物

RT

HW17

表面處理廢物

金屬表面處理

及熱處理加工

336-060-17

使用鉻和電鍍化學品進行鍍黑鉻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T

?

?

336-067-17

使用含重鉻酸鹽的膠體、有機溶劑、黏合劑進行漩流式抗蝕涂布產生的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T

?

?

336-068-17

使用鉻化合物進行抗蝕層化學硬化產生的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T

?

?

336-069-17

使用鉻酸鍍鉻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T

?

?

336-100-17

使用鉻酸進行陽極氧化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T

?

?

336-101-17

使用鉻酸進行塑料表面粗化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T

HW21

含鉻廢物

/

全代碼

含鉻廢物

?

HW29

含汞廢物

/

全代碼

含汞廢物

?

HW30

含鉈廢物

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261-055-30

鉈及其化合物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熔渣、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和廢水處理污泥

T

HW48

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

常用有色金屬冶煉

321-024-48

電解鋁液轉移、精煉、合金化、鑄造過程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以及回收鋁過程產生的鹽渣和二次鋁灰

RT

?

?

321-026-48

再生鋁和鋁材加工過程中,廢鋁及鋁錠重熔、精煉、合金化、鑄造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及其回收鋁過程產生的鹽渣和二次鋁灰

R

?

?

321-034-48

鋁灰熱回收鋁過程煙氣處理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鋁冶煉和再生過程煙氣(包括:再生鋁熔煉煙氣、鋁液熔體凈化、除雜、合金化、鑄造煙氣)處理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

TR

HW49

其他廢物

石墨及其他非金屬

礦物制品制造

309-001-49

多晶硅生產過程中廢棄的三氯化硅及四氯化硅

RC

?

非特定行業

900-041-49

(鐵質包裝物廢物)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

經營單位在具有鐵質包裝物破碎設施和水泥熟料除鐵設施時,對900-041-49中的鐵質包裝物廢物予以許可,否則不予許可。

T/In

?

非特定行業

900-044-49

廢棄的鎘電池、熒光粉和陰極射線管

T

?

非特定行業

900-045-49

廢電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及廢電路板拆解過程產生的廢棄CPU、顯卡、聲卡、內存、含電解液的電容器、含金等貴金屬的連接件。

T

?

非特定行業

900-047-49

該代碼中,具有爆炸風險的危險廢物、含汞類危險廢物等,不予許可。

對鉻含量低于50mg/kg的該類別危險廢物予以許可;鉻含量高于50mg/kg的該類別危險廢物不予許可。

T/C/I/R

?

非特定行業

900-053-49

已禁止使用的,所有者申報廢棄的,以及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者接收且需要銷毀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的化學物質(不包括本名錄HW04HW05HW10類別的危險廢物)

T

?

非特定行業

900-999-49

該代碼中,具有爆炸風險的危險廢物、含汞類危險廢物等,不予許可。

對鉻含量低于50mg/kg的該類別危險廢物予以許可;鉻含量高于50mg/kg的該類別危險廢物不予許可。

T/C/I/R

(六)污染防治要求

1.廢水

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的危險廢物貯存和作業區域的初期雨水以及危險廢物貯存、預處理設施和危險廢物容器、運輸車輛清洗產生的廢水應收集后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的要求進行處理并滿足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上述初期雨水和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2.廢氣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窯可以設置旁路放風設施。旁路放風設施應采用高效布袋除塵器作為煙氣除塵設施,若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時,其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且高出本體建筑物3m以上。旁路放風粉塵和窯灰可以作為替代混合材直接投入水泥磨,但應嚴格控制其摻加比例,確保水泥產品滿足水泥相關質量標準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表1中規定的“單位質量水泥的重金屬最大允許投加量”限值、水泥熟料滿足水泥熟料相關質量標準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表2規定的“水泥熟料中重金屬含量限值”和表3規定的“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如果窯灰和旁路放風粉塵需要送至水泥生產企業外進行處置,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窯尾排氣筒和旁路放風設施排氣筒(包括獨立排氣筒和與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頭熟料冷卻機或煤磨的共用排氣筒)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河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中的要求執行;除列入河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的要求。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預處理車間和輸送投加裝置卸料車間有組織排放源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要求,顆粒物排放濃度應滿足河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的要求。采用獨立排氣筒的預處理設施(如烘干機、預燒爐等)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根據預處理設施類型滿足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水泥生產企業無組織排放源的惡臭污染物濃度應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要求,顆粒物排放濃度應滿足河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的要求。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窯尾排氣筒總有機碳(TOC)排放濃度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的要求。旁路放風設施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時,其中的TOC排放濃度不應超過10mg/m3,與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頭熟料冷卻機或煤磨共用排氣筒時,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與未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常規生產時TOC排放濃度的差值不應超過10mg/m3(以上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氧含量10%的干煙氣濃度)。煙氣中TOC的測定方法參照《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38)中總烴的測定方法。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窯尾排氣筒二噁英排放濃度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的要求,不應超過0.1ngTEQ/m3。

3.固體廢物

收集、貯存、化驗、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次生危險廢物,以及廠內危險廢物輸送設備管理、維護產生的各種危險廢物,應分類收集。如果本單位無該類別處置資質,應提供與有危廢處置資質單位的轉運處置合同,合同簽訂的轉運頻次和轉運處置量應滿足相關危廢管理規定。

4.噪聲

廠區的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有關要求。

(七)分析化驗與質量控制要求

1.采用分散聯合經營或分散獨立經營模式時,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應制訂預處理產物質量標準并在當地質監部門進行備案,預處理產物質量標準中至少應規定預處理產物的重金屬包括汞(Hg)、鎘(Cd)、鉈(Tl)、砷(As)、鎳(Ni)、鉛(Pb)、鉻(Cr)、(Sn)、銻(Sb)、(Cu)、錳(Mn)、鈹(Be)、(Zn)、釩(V)、鈷(Co)、鉬(Mo)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限值,預處理中心生產的并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進行協同處置的預處理產物應滿足預處理產物質量標準。

2.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經營模式的協同處置單位的實驗室應具備危險廢物、預處理產物、水泥生產常規原料和燃料中的重金屬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的分析能力。各項目的分析頻次應能支撐重金屬、氟、氯、硫等元素投加量的控制需求。

3.采用分散聯合經營或分散獨立經營模式的水泥生產企業如果不具備危險廢物、預處理產物、水泥生產常規原料和燃料中的重金屬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的分析能力,可經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許可后,委托其他分析檢測機構進行定期送樣分析,送樣分析頻次應不少于每周1次,并將預處理產物的送樣分析結果與預處理產物質量標準進行比對,評估預處理中心生產的預處理產物的質量可靠性。預處理產物連續2個月的送樣分析結果與預處理質量標準一致時,送樣分析頻次可減為每月1次,若在此期間出現送樣分析結果與預處理產物質量標準不一致,則送樣分析頻次重新調整為每周1次。

4.協同處置單位對水泥熟料和水泥產品分析化驗的其他要求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中的相關規定。

(八)規章制度與事故應急要求

1.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控設備,并與設施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嚴格結合環評與實際產廢情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2.制定危險廢物分析方案或制度,確保僅接收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接收的危險廢物須及時、合規進行貯存、利用或處置。

3.根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

4.制定包括危險廢物標識、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管理制度。

5.定期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相關設備或設施泄漏、滲漏等情況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6.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編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相關程序備案,廠區配備環境應急裝備及個人防護設備。建立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流程。

7.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對危險廢物管理及各環節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上崗技能培訓、職業安全教育等。

8.按照安全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制定應急處置措施。

9.制定危險廢物貯存管理制度,對不同類別危險廢物貯存管理作出明確要求,明確貯存管理人員及工作職責,專門負責貯存管理工作。

四、許可證的頒發

1.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申請單位,審批部門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要求制作并頒發許可證。

2.對于采用分散聯合經營模式的申請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應注明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的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險廢物預處理設施地址、核準經營危險廢物類別和規模,以及接收該預處理中心所生產預處理產物的所有水泥生產企業的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地址、核準接收預處理產物形態(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和規模等信息。

3.對于采用集中經營模式且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或運營分屬不同法人主體的申請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應注明各法人的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地址、核準經營危險廢物類別和規模等信息。

4.對于采用分散獨立經營模式的申請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應注明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險廢物預處理設施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地址、核準經營危險廢物類別和規模等信息。


資訊編輯:羅瑩 021-26093550
資訊監督:樂衛揚 021-26093827
資訊投訴:陳躍進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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