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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摘要:

6月25日,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紅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紅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預拌混凝土...

6月25日,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紅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紅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和施工活動,以及實施對該活動的質量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過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州房屋市政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市政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確定合理工期,落實建設資金情況,保證資金到位。應直接或委托監理單位對項目的預拌混凝土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在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前,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進行抽樣檢測。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的預拌混凝土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總承包單位的試驗計劃進行審核并監督實施。

監理單位應當參與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應對試塊取樣和送檢過程進行見證,并對混凝土澆筑過程進行旁站、對養護進行巡視、對拆模條件進行審核。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專業分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并建立采購管理制度,對其生產地址、生產條件、技術質量保障能力、質量信譽等情況進行實地考察,且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相關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完整的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規定要求進行審批和技術交底。應依據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制定混凝土試塊留置方案和試驗計劃,并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驗收。混凝土的強度抽檢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中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國家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后方可生產。建設單位不得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專業分包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使用無資質企業生產供應的預拌混凝土。

第九條 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的規定。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宜采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和質量管理需要,建立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并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應滿足質量管理需要,人力資源配置應滿足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設置滿足質量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根據質量管理的需要,明確管理層次,設置相應的部門和崗位。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專職質量管理部門包括試驗室和質檢部門。質檢部門人數應根據企業生產能力配置,且不應少于2人。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規定各職能部門質量管理的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并傳遞到各管理層次。

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混凝土生產質量可追溯。

第三章 試驗室管理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國家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建設試驗室,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試驗室應合理布局。試驗室環境條件、設施、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試驗室應有完善的試驗管理制度及試驗操作規程,試驗室負責人及試驗人員配置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

第二十二條 試驗室應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承擔本企業內部的試驗工作并出具相應的試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試驗室應實行試驗室主任負責制,試驗室主任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2年以上混凝土試驗室工作經歷,熟悉現行相關國家技術標準,且熟悉本行業生產工藝,并經企業任命,明確其職責和權利。試驗室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

第二十四條 試驗室的試驗能力應滿足企業質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試驗室應按照現行有關標準要求,做好試驗工作。并對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試驗室主任及試驗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試驗人員應對樣品取樣的規范性、真實性負責,并按標準規定留置試樣。

第二十七條 試驗室不得代為施工單位制作、養護用于工程檢驗的混凝土和砂漿試件。

第二十八條 試驗室應定期進行內部核查,并應加強與具有檢驗檢測資質單位之間的比對,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九條 試驗室應建立試驗儀器設備檔案及臺賬,試驗儀器設備配置應滿足原材料與混凝土檢測項目要求。

第三十條 試驗室應建立試驗儀器設備使用與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儀器設備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運行正常。

第三十一條 試驗儀器、儀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并對檢定、校準的結果進行確認。試驗儀器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水泥成型和養護、混凝土拌合物試驗、混凝土養護應能滿足生產和試驗的要求,環境條件應按國家標準進行監控并記錄。

第三十三條 試驗資料應及時統計、整理、歸檔、保存,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原始記錄、試驗報告和質檢記錄等資料應按年度統一分類、編號,編號應連續且具備唯一性,不得隨意抽撤、涂改,歸檔應及時。歸檔保存的主要技術資料至少應保存至竣工后6年。

第四章 原材料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原材料采購應簽訂采購合同,原材料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合同中應明確原材料主要性能指標。

第三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對材料供應單位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對其質量、服務等進行評價,建立合格材料供應商名錄和檔案,并將質量證明文件存檔。

第三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做好原材料進廠驗收記錄。原材料進場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取樣、留樣和檢驗,供應單位應按規定提供出廠合格證或出廠檢驗報告。原材料進場復檢時企業試驗室不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應送第三方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第三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根據正常生產需求及技術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材料供應和貯存計劃,保證材料連續供應。

第三十九條 原材料應分倉貯存,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牌。粉料倉應配備料位控制系統,方便管理,定期檢查維護,避免粉料外泄。

第四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評審處置措施與制度,避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四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所用水泥的質量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所用水泥相關質量技術標準和進場交貨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或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二)水泥品種、等級應根據混凝土工程特點、混凝土強度等級、所處環境以及設計、施工要求及施工季節等確定。水泥使用前應進行水泥與外加劑相容性檢驗。

(三)水泥采購宜連續使用質量穩定的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強度等級的水泥。

(四)不同廠家、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的水泥應分倉貯存,不得混合使用。水泥入倉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不得受潮。

(五)用于生產混凝土的水泥溫度不宜高于60℃。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應進行復驗,按復驗的結果處置。

第四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用骨料的質量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用骨料的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規定,還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中混凝土原材料的技術指標要求以及我國環保和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不應對人體、生物、環境及混凝土性能產生有害影響。使用再生混凝土骨料、鐵尾礦砂經過凈化處理的海砂等應分別符合國家、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預拌混凝土所用的細骨料,宜選用級配良好、質地堅硬、顆粒潔凈的天然砂、人工砂或混合砂。混合砂的混合比例應經試驗確定。

(三)預拌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選用粒型、級配良好、質地堅硬的潔凈碎石或卵石。

(四)骨料堆場應封閉,地面應硬化,坡度與坡向合理并確保排水暢通。

(五)不同品種、規格的骨料應分倉貯存,不應混存或污染。骨料在運輸、裝卸和堆放過程中,應保持顆粒均勻,不應混入雜質。

(六)骨料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關規定。

(七)預拌混凝土用骨料進場應按批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及檢驗批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

第四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中礦物摻合料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礦物摻合料應用技術規范》GB/T51003中的有關規定和下列要求:

(一)用于預拌混凝土中的礦物摻合料包括粉煤灰、礦渣粉、硅灰、鋼渣粉、石灰石粉或復合摻合料等,當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礦物摻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時,混合比例應通過試驗確定。

(二)礦物摻合料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并滿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礦物摻合料的放射性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關規定。

(三)預拌混凝土摻加礦物摻合料的種類和摻量應經試驗確定。其最大摻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四)礦物摻合料應按廠家、品種、規格分別標識和貯存,不應混存、受潮,同時應防止污染環境。礦物摻合料貯存期超過3個月時應進行復驗,按復驗結果處置。

(五)不同廠家、不同品種、不同規格的礦物摻合料進場應按批取樣、留樣和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單位,應送有檢驗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中外加劑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于預拌混凝土中的外加劑及其應用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GB8076、《砂漿、混凝土防水劑》JC474、《混凝土防凍泵送劑》JG/T377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二)混凝土外加劑使用前應按照《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礦物摻合料應用技術規范》GB/T51003進行水泥和礦物摻合料的相容性進行試(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預拌混凝土外加劑的選擇應根據設計、施工及使用環境要求,選擇相應品種及成分組成的外加劑。嚴禁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四)試配摻外加劑的混凝土應采用生產實際使用的原材料,檢測項目應根據設計和施工要求及相關標準規范確定,檢測條件應與施工條件相同,當生產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發生變化時,應重新試配。

(五)外加劑進場時應對其品種、出廠日期、質量證明文件等進行檢查核對,并應按批取樣檢驗。不同廠家、品種、規格的外加劑復合使用時,使用前應進行相容性試驗。檢驗合格的外加劑應按不同廠家、品種、規格分別存放,標識清楚。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單位,應送有檢驗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聚羧酸系高性能減水劑與其他品種減水劑交替使用時,應清洗干凈混凝土攪拌機、攪拌車、輸送泵及管道等設備。

第四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拌合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拌合用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二)生產廢水和廢漿可用作預拌混凝土攪拌部分拌合用水,其用量應通過混凝土試配確定,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328的規定。

(三)冬期混凝土生產,水的加熱溫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用于混凝土中的鋼纖維和合成纖維及其進場檢驗項目和檢驗批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纖維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21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于預拌混凝土中的其他原材料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根據設計要求的強度等級、耐久性及施工性能要求,結合原材料的性能特點,按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規定執行。特種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二)試驗室設計試配的混凝土,拌合物應具有良好的和易性,混凝土性能應滿足設計、施工和使用環境要求。配合比試驗與生產使用的原材料應一致。試驗室應做好混凝土配合比的技術儲備工作。

(三)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合理摻加外加劑和礦物摻合料,并應滿足混凝土配制強度及其他力學性能、拌合物性能、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設計要求。

(四)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注重不同品種原材料間的相容性,滿足混凝土性能要求。

(五)預拌混凝土試配過程中應詳細記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指標,并留置相關技術要求的檢測試件,同時應形成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及試配原始記錄。

(六)特殊泵送條件下的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根據混凝土性能特點、泵送施工技術要求,確定混凝土泵送性能評價關鍵控制指標,必要時應進行實體模擬泵送試驗。

(七)預拌混凝土的配合比應進行編號,并匯編成冊,經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備用。生產配合比中膠凝材料用量應與設計配合比中一致。生產配合比進行調整時,應有相關調整記錄,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八)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凝土出廠檢驗統計分析的結果進行相應的調整,對各種混凝土配合比進行確認、驗算或設計,并重新匯編成冊。

(九)原材料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對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原材料品種、質量無顯著變化,對混凝土性能無特殊要求時,混凝土配合比停用半年以上,恢復使用前應進行配合比驗證。

第四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計量與攪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計量設備管理制度,計量設備應在有效檢定期內使用。

(二)原材料計量應采用電子計量設備。計量設備應能連續計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種原材料,并應具有逐盤記錄和貯存計量結果(數據)的功能,其精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的規定。

(三)計量設備應按有關規定定期由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定或校準,并取得相應證書。原材料計量設備每月應至少自檢1次,并形成原材料計量設備稱量精度校準記錄。

(四)計量設備經過維修或搬遷,應重新校準或檢定。

(五)原材料計量異常時,應立即停止生產,進行原因調查。

(六)預拌混凝土企業每一工作班混凝土計量上料前,攪拌站(樓)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對生產配合比、生產設備、計量設備等進行檢查和確認,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準。

(七)原材料計量應嚴格執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規定。原材料的計量允許偏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中的規定,并應每班檢查1次。

(八)攪拌應保證預拌混凝土拌合物質量均勻;同一盤混凝土的攪拌勻質性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定。攪拌過程中不得漏漿、漏料。混凝土攪拌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中的相關規定。

(九)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其原材料與混凝土的性能應符合設計配合比的要求。

(十)正常使用的配合比,每次開盤生產,以及在生產過程中,企業質檢人員應對生產使用的原材料廠家、品種、規格、數量與設計配合比一致性進行檢查,并對生產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進行檢驗,形成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十一)攪拌過程中,攪拌站(樓)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密切觀察攪拌機的工作情況和混凝土工作性能,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作出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十二)混凝土試件留置應有專人負責,并建立《預拌混凝土出廠試件留置及檢驗臺賬》。

(十三)對于因骨料含水率變化、環境條件影響、工程施工技術要求等需要對混凝土配合比或拌合物性能進行調整時,應有配合比調整技術依據。

(十四)生產調度人員、攪拌站(樓)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填寫工作日志,質檢人員應詳細填寫質檢日志。

(十五)冬期施工,混凝土拌合物出機溫度不宜低于10℃,入模溫度不應低于5℃,大體積混凝土的入模溫度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的相關規定。

(十六)高溫施工,混凝土拌合物出機溫度不宜高于30℃,入模溫度不應高于35℃,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制定攪拌運輸車維修、維護保養制度,建立車輛維修、維護保養計劃和維護保養臺賬。

(二)攪拌運輸車應做好車況日檢記錄,保證攪拌運輸車運行正常,安全可靠。

(三)用于潤滑混凝土泵和輸送管內壁的水泥砂漿或水泥凈漿等漿料,應單獨裝車運輸,泵出后應妥善回收,不得作為結構混凝土使用。

(四)攪拌運輸車在運輸時應能保證混凝土拌合物均勻,不產生分層、離析。寒冷、嚴寒或炎熱天氣,攪拌運輸車的攪拌罐應有保溫或隔熱措施。

(五)為保證混凝土拌合物均勻,混凝土卸料前應快速旋轉罐體。混凝土拌合物需要二次摻入外加劑時,摻入后應快速旋轉罐體進行攪拌,其摻量和攪拌時間應有試驗確定的預案。

(六)混凝土運輸應合理指揮調度車輛,并宜采用衛星定位系統或對講通訊系統監控、指揮車輛運行,并對運輸路線、停放位置進行安全確認。

(七)預拌混凝土從攪拌機卸入攪拌運輸車至卸料時的運輸時間不宜大于90min。如需延長運送時間,則應采取相應的有效技術措施,并應通過試驗驗證。

(八)攪拌混凝土運輸車在裝料及卸料結束后應及時清理干凈,不得隨意排放,在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避免遺灑。

第五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對有關設備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預拌混凝土企業應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對設備進行分類管理,建立設備檔案及管理臺賬。

(三)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對主要生產設備制定相應設備維護與保養制度,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設備完好。

(四)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合理配備機械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保證正確使用和維修設備,特殊工種應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五)攪拌站(樓)控制室應保持衛生整潔,減少噪音、震動等,并確保溫度、采光、照明良好。

(六)攪拌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的規定。

(七)應定期對強制式攪拌機的攪拌鏟片和襯板檢查、調整、更換。每班工作結束應清洗攪拌機,保持攪拌機內外清潔。檢查、清洗攪拌機時應保證安全操作。

(八)攪拌運輸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攪拌運輸車》GB/T26408的規定。應定期檢查罐體內攪拌葉片的磨損情況,及時更換磨損嚴重的攪拌葉片。

(九)混凝土泵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泵》GB/T13333的規定。

(十)砂石分離機、生產廢水處置系統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第六章質量檢驗與評定

第五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由需方承擔,當需方不具備試驗和人員的技術資格時,供需雙方可協商確定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并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二)出廠檢驗、交貨檢驗的檢驗項目、取樣與檢驗頻率,質量檢驗的試驗方法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規定。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應嚴格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混凝土抗壓強度、抗滲性能交貨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監理單位人員見證下按規范要求現場制作,見證人員應對制作完成的試件進行標識確認,預拌混凝土企業技術人員可參與試件制作過程的見證。嚴禁預拌混凝土企業自行制作用于交貨檢驗的試件,嚴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為委托、送檢,嚴禁向混凝土拌合物任意加水。

(三)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應及時對出廠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等試件進行檢驗,并應詳細記錄檢驗結果,形成預拌混凝土出廠試件檢驗臺賬。

第五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拌混凝土質量評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規定。

(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質檢部門宜每月對生產的不同等級混凝土強度進行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規定的方法評定。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控制水平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定。

(四)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制定混凝土不合格品控制制度,對混凝土質量檢驗出現的不合格品,應制定評審和處置措施,并建立相關臺賬。

(五)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與評定,不斷提高企業生產控制水平和產品質量。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五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察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或者不按規定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


資訊編輯:羅瑩 021-26093550
資訊監督:樂衛揚 021-26093827
資訊投訴:陳躍進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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