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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印發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摘要:

5月22日,《佛山市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正式印發,進一步規范處理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處理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提高社會公眾舉報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的...

5月22日,《佛山市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正式印發,進一步規范處理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獎勵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處理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提高社會公眾舉報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的積極性,嚴厲打擊違法采砂、運砂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或者單位(以下稱舉報人)依法向本市市、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法采砂、運砂行為或線索,以及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的接收、處理和獎勵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采砂,是指違反水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違法運砂,是指違反水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使用超過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在違法采砂現場裝載河砂,以及偽造、變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行為。

第四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為本級有獎舉報中心配備專門人員和設備,負責接收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和組織查實舉報情況,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進行獎勵。

有獎舉報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監察機構承擔。

第五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有獎舉報中心的專用電話和通訊地址,并在部門網站上公開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的獎勵標準、程序和文書模板。

第六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專款專用。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舉報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舉報處理

第七條  鼓勵舉報人撥打有獎舉報中心的專用電話進行舉報。(詳見附件3)

舉報人也可以通過來信來訪、佛山市人民政府12345熱線服務平臺或者佛山110報警服務臺以撥打電話或者網絡登記等有效方式進行舉報。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將掌握的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船只情況等關鍵信息和其他有助于確定違法對象和違法行為的有效信息提供給有獎舉報中心。

未掌握關鍵信息的,可提供有助于確定違法對象和違法行為的相應線索。

第九條  有獎舉報中心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登記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一)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采砂、運砂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交水政監察機構組織核實處理;

(二)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但屬于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采砂、運砂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移送案件時,原則上應當同時移送舉報人信息和案件線索。必要時,也可只移送案件線索,不移送舉報人信息。不移送舉報人信息的,接收舉報的有獎舉報中心應當配合受移送部門,做好后續的舉報人聯系工作。

移送時出現異議的,由市水務局有獎舉報中心協調處理。

(三)不屬于本市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采砂、運砂行為,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條  對舉報案件的核實及處理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原則上由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發生地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在本市有重大影響、案情復雜或者跨區域的違法采砂、運砂案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實及處理。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十一條  舉報人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舉報: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具體的舉報事實;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的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十二條  舉報人的舉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響核實及處理,但應當認定為無效舉報,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職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本市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三條  舉報屬于有效舉報、舉報人按照本辦法提交身份證明材料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向公安機關移交舉報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舉報人獎勵。

舉報不屬于有效舉報,舉報人有具體聯系方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應當收到舉報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及處理結果和不屬于有效舉報的原因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書面告知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的,舉報人申請獎勵時能夠確定真實身份,并提供證據證明是舉報人本人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處理違法、采砂行為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舉報行為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的舉報不得重復獎勵。

違法采砂或者運砂行為被查處后,違法行為人再次違法采砂或者運砂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作為新舉報受理。

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違法采砂、運砂行為前主動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系,提供違法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新聞媒體給予榮譽獎勵,對記者按照公民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六條  舉報人為公民的,給予獎金獎勵。舉報人為單位的,依法給予榮譽獎勵。

公民舉報人主動提出榮譽獎勵要求的,可依法給予榮譽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違法采砂、運砂行為的,按照舉報內容完整程度及其與違法事實的相符程度,確定獎勵等級:

一級。準確提供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及船只情況等關鍵信息,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及船只情況中的部分關鍵信息,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事實或者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者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獎金獎勵,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依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舉報查獲的違法采砂行為人、違法運砂行為人處以罰款類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舉報人獎勵等級(從一級到三級),分別給予舉報人罰款數額10%、8%、6%的獎勵,獎勵總額以10萬元為限;

(二)舉報查獲的違法采砂、運砂行為情節輕微,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以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獎勵等級(從一級到三級)分別給予舉報人1000元、800元、500元的獎勵。

(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已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再追究行政責任的,由向公安機關移送舉報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舉報人獎勵:

1.行為人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的獎勵;

2.行為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給予舉報人4萬元的獎勵;

3.行為人被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給予舉報人6萬元的獎勵;

4.行為人被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給予舉報人8萬元的獎勵;

5.行為人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給予舉報人10萬元的獎勵;

6.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按照刑罰最重的計算;

7.涉及單位犯罪且僅追究單位責任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九條  有獎舉報中心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類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未作出罰款類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進行認定,核定其獎勵金額,并通知舉報人提交身份證明材料以領取舉報獎勵。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已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再追究行政責任的,有獎舉報中心應當在收到刑事判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進行認定,并通知舉報人提交身份證明材料以領取舉報獎勵。

第二十條  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在收到或者應當收到舉報獎勵領取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獎舉報中心提交如下身份證明材料,確認獎勵領取資格:

(一)填妥并由本人簽字確認的《舉報獎勵領取確認表》(詳見附件5)1份;

(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證件(可選擇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或者護照,供現場查驗)及正反面復印件2份;

(三)收取獎勵款項的銀行卡復印件2份。

匿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在收到或者應當收到舉報獎勵領取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獎舉報中心提交如下身份證明材料,確認獎勵領取資格:

(一)填妥并由本人簽字確認的《舉報獎勵領取確認表》1份;

(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證件(可選擇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或者護照,供現場查驗)及正反面復印件2份;

(三)收取獎勵款項的銀行卡復印件2份;

(四)可證明領取人是舉報人本人的證據,供現場查驗核實身份。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逾期未補交的,視為放棄舉報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有獎舉報中心收到舉報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材料后,原則上應當當場核實舉報人的身份。無法當場核實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

核實無誤的,有獎舉報中心應當及時發放舉報獎勵。不能核實身份,或者核實后發現不符合獎勵條件,不能予以獎勵的,有獎舉報中心應當以書面形式將不予獎勵的事實和理由反饋給舉報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有獎舉報中心的內部制度,規范舉報的接收、處理和獎勵流程。

市有獎舉報中心對區有獎舉報中心實施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舉報人主體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對外透露,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舉報人的信息安全。

(一)有獎舉報中心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接收舉報,并配備專用電話和場所,有獎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接收舉報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二)調查核實舉報內容時,工作人員嚴禁對外出示舉報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嚴禁對外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身份信息,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三)舉報材料和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存,統一存放于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場所,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人應當征得分管水政監察工作的領導同意,辦理借閱手續,并采取措施避免泄露相關信息。

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存放舉報材料和相關檔案的場所,不得查閱或者借調舉報材料和相關檔案。

負責管理舉報材料和相關檔案的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借閱登記。

(四)移送舉報材料時,應當將案件線索與舉報人信息分開移送。涉及舉報人信息的材料應當在受移送單位確定案件經辦人員后,移送給經辦人員本人,并由經辦人員妥善保存。

(五)嚴禁將舉報材料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六)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對外披露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身份信息,不得在公共場合議論舉報事宜。

舉報人提出榮譽獎勵要求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動對外披露身份信息的,自行承擔信息披露后果。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接收、處理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和給予舉報獎勵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對舉報內容未核實查辦,不認真處理舉報案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或者為冒領舉報獎勵提供幫助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款規定,泄露舉報人、舉報內容等信息或者泄露舉報材料、相關檔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向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透露舉報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接收、處理和獎勵行為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發佛山市公眾舉報違法采砂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1〕175號)同時廢止。


資訊編輯:羅瑩 021-26093550
資訊監督:樂衛揚 021-26093827
資訊投訴:陳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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