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天水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天水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修正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了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現將天水市司法局正在審查的《天...
4月10日,天水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天水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修正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現將天水市司法局正在審查的《天水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修正稿)》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于2025年4月25日前提出意見。
天水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修正稿)
第一條 為了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天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的預拌砂漿、施工現場自拌自用混凝土的質量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質量的日常監督管理。具體可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承擔相應的工作。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混凝土。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等摻合料和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
第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建立專項試驗室。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對生產、運輸過程中的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固體廢棄物采取措施,實行循環利用;原材料堆場、配料倉應當全封閉,場地應硬化,粉塵、噪音等各類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搬遷以及設立生產站點,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運輸全過程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實驗室承擔本企業內部產品質量控制的試驗檢測工作。試驗室的試驗能力應當與企業的生產和研發能力相適應,配備滿足企業生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試驗人員和試驗檢驗儀器設備。試驗室基本條件參照《甘肅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執行。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試驗檢驗儀器進行定期自檢、保養和維修,并按有關規定委托相關部門進行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原材料的質量管理。按照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對進場的原材料按不同規格、批次及批量進行自檢,也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原材料檢測不合格或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嚴禁用于混凝土生產。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根據采購方工程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由試驗室試驗人員進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計算、試配、調整及確定,配合比試驗報告(含生產配合比)應經試驗室主任簽字確認。試驗室應建立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和現場調整記錄臺賬。
混凝土配合比應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的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等指標,生產配合比應根據現場原材料性能指標的變化進行調整,原材料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預拌混凝土生產人員應嚴格按照試驗室提供的生產配合比組織生產,并做好生產記錄,未經試驗室主任簽字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應按規定進行開盤鑒定。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采購方工程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對混凝土進行出廠(站)檢驗,并按要求留置混凝土試件。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出廠檢驗檢測結果應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責令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實施相應處罰。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單位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預拌混凝土運輸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通行。
第十六條 本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城市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其他區域逐步禁止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具體的范圍、時限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的技術指標。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依法使用預拌混凝土內容進行審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具備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交貨驗收時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交付使用。同時按規范要求及施工需求進行現場取樣并進行規范標識,養護至相應齡期后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預拌混凝土的交貨驗收及取樣送檢工作應由項目監理(建設)單位進行見證。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對預拌混凝土的交貨檢驗和施工過程進行監理,并根據規范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重點部位混凝土澆筑實施全過程的旁站監理,做好旁站記錄。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及不符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應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同時向建設單位及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工作中(包括施工現場混凝土、砂漿試件見證取樣檢測和混凝土實體檢測)發現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應及時反饋委托單位,并同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責令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實施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搶險救災及其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4月20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天水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天政發〔2024〕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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